电子病历评价分级系统的分级标准

    电子病历评价分级系统的分级标准

    电子病历评价分级系统分级标准

    以电子病历为核心的医院信息化建设是公立医院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为保证我国以电子病历为核心的医院信息化建设工作顺利开展,逐步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电子病历评价分级系统应用水平评估和持续改进体系,制定分级评价方法和标准[2]。



    电子病历评价分级系统应用水平划分为8个等级,分别为:0级-未形成电子病历评价分级系统、1级-部门内初步数据采集、2级-部门内数据交换、3级-部门间数据交换,初级医疗决策支持、4级-全院信息共享,中级医疗决策支持、5级统一数据管理,各部门系统数据集成、6级-全流程医疗数据闭环管理,高级医疗决策支持、7级-完整电子病历评价分级系统,区域医疗信息共享。每一等级的标准包括电子病历评价分级系统局部的要求和整体信息系统的要求。

    将每个评价项目相应级别的评价内容分为“基本项目”和“选择项目”。依据当前我国医疗机构电子病历评价分级系统应用的实际情况,按照电子病历评价分级系统应用水平0-7等级中对整体应用水平的要求,将每个评价项目相应级别的评价内容分为“基本项目”和“选择项目”。



    通过综合考虑医疗机构电子病历评价分级系统评价总分、基本项目和选择项目实现情况,确定该医疗机构电子病历应用水平的等级。其中医疗机构电子病历评价分级系统评价总分不低于该级别要求的最低总分标准;必须支持对应级别中的全部基本项目功能,且每个基本项目的有效应用范围必须达到80%以上;达标的选择项目数量不低于该等级要求的最低数量(选择项目的有效应用范围超过50%即为达标)。

    2 电子病历评价分级系统分级测试框架

    对电子病历评价分级系统进行测试主要以标准符合性为主体,以性能、可靠性测试为增值服务进行。测试框架见图1电子病历评价分级系统分级测试框架。